明确各方定义
总则中,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委托人、存管人、存管专用账户等说法的定义。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
委托人必须指定唯一一家银行存管
除了一定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外,委托人自身还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另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存管人具有自主管理、运营且安全高效的技术。
《存管指引》要求存管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联合存管被判“死刑”
否决联合存管这一点在去年8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业内对此议论纷纷。
正式出台的《存管指引》并未受舆论影响,并对这一点增加了更具体的措辞:
第十二条(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大部分P2P平台还是青睐银行直接存管模式。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另外,《存管指引》第二十七条对于现阶段已经完成存管的P2P平台提出要求,若有不符合本指引的,需要在6个月时间里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