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欣
9月27日,在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公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按照一地一家的原则,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此外,根据 CEPA 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金十条)提出,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针对生产领域)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针对消费领域)等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提供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消费贷款,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通过经销商发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直接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等,但不包括房贷和车贷。
长江证券(000783.SZ)在报告中称,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企业销售和产品需求的增长,改变 GDP 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该机构进一步表示,消费金融公司的错位经营将为其获得生存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多层次专业化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针对的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银行一般不太愿意涉足,这样有利于其收取较高费率来覆盖风险,并获得一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但同时面临的风险也较高。
由于消费贷款较为灵活,借款人通过套现、用于非消费行为等途径,转变资金用途,使得部分个人消费贷款实际承担了经营性功能,从而也承担了经营性风险。
不过,长江证券认为,该类风险已在贷款发放机构的风险控制范围内。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