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周五报道,银监会2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不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打开闸门,还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股东存款,以充实资金来源。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六是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特点,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称,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低于民营银行,且吸收存款使得其自担风险的难度大大降低,这可能促使一些设立民营银行无望的公司,转而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热点或将从民营银行概念转为消费金融公司概念。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从原来的“属地主义”变成了不限地域经营。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