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授权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授权培训机构)的授权与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人才的培养水平,为金融行业培养、输送真正符合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授权培训机构是由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授权对从事金融方向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机构。授权培训机构在培训业务上由认证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授权培训机构的命名规则: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地区(或单位或行业)名称+授权培训中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入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地方授权培训击鼓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教育或培训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50 万元人 民币;
2. 具有类似项目的成功运营经验,并在当地拥有良好社会关系和广泛的行业资源;
3. 具有固定使用的项目培训的设备、设施、教学场地及办公室。其中培训教室不少于4间且单间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专用、隔离、配备灭火器、不间断电源等辅助设施;
4. 拥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5、熟悉业务并能够胜任项目工作的专职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经认证办公室培训合格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6. 对项目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认识,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强烈事业心;诚信、守法,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认证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 《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2. 交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机构简介,近2年举办的主要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六条 审核流程
1. 认证办公室在接收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受理、不同意受理、建议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意见,并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机构;
2.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认证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于考察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授权意见。
第四章 授权与管理
第七条 对通过考察的机构签订授权协议、颁发授权证书和牌匾,并通过项目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授权牌匾需悬挂于授权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授权培训机构应开设项目专业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九条 支持与服务
1. 在职业水平认证项目官方及联盟网站,免费发布授权培训机构的项目相关信息。
2. 认证办公室配备统一教材、教案,导入先进的培训管理体系。
3. 认证办公室定期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师资进行培训;为授权培训机构提供1名教师的免费培训名额。
4.认证办公室按照《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考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培训规范、具备考试条件的授权培训机构设立考点。
5. 授权培训机构每年度获证学员超过200人(含200人),且当年宣传推广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享受认证办公室给予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授权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认真按照项目的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2.按照认证办公室统一规定配备教材、师资,围绕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
3.禁止以授权培训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事项;
4.按时上缴项目管理费;
5.定期向认证办公室汇报项目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由认证办公室对授权培训机构的项目培训工作实施管理、指导与监督,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确保项目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1. 定期检查项目:认证办公室每年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基本状况、配备的管理人员及师资情况、硬件设备、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不能按照规定通过年检与换证的授权培训机构,终止其授权培训机构资格。
2. 不定期检查:认证办公室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相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以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违规与处理
1. 培训机构禁止以下违规行为:
(1)违反项目有关规定与认证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要求,擅自招生或对学生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非法复制、采购和使用盗版教材。
(3)收取费用不按规定向学生开具等额票据等。
(4)学员或其它机构署名投诉,经查询属实。
(5)其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2. 认证办公室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警告;通报批评;扣除保证金;暂停授权培训资格进行整顿;终止授权培训资格;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三条 授权的解除或终止
1.授权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1)不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须的条件;
(2)借用授权名义范围开展无关业务;
(3)不遵守项目相关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时缴纳项目管理有关费用的;
(5)擅自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
(6)出现违规行为的。
2.授权解除或终止程序
(1)认证办公室经查实,确实属于授权解除或终止范围的;
(2)根据情况实行解除或终止授权;
(3)解除或终止授权、收回授权证书、发布解除或终止授权的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详情咨询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秘书处
电话:010-570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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