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项目规范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与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培训工作的师资,都必须经过国家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核并授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办公室为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的师资评审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师资体系: 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采取核心专家和授权师资两级师资管理体系。
1.核心专家参与课程的翻译、标准讲义的审定、师资的培训以及主要课程的授课。
2.师资按照《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授课责任书》中约定的授课范围(指定模块)授课,并接受认证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质要求
第五条 所有参与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认证培训工作的师资除了愿意在中国致力于金融知识的传播,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培训讲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在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行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3.有不少于2年的培训教学经验;
4.具有金融方面的资格证书者,并具有银行实战经验的优秀培训师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成为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的师资的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合格师资的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ROOTPATH]网站下载。
第八条 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试讲。对经评审合格的师资,在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网站公布。
第九条 师资的评审流程为:资格评审→试讲评审
1.资格评审: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申请表》,由认证管理办公室师资评审委员会在15天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认证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资格评审的申请人赠送所选模块的相关教材资料。
2.试讲评审:认证管理办公室给申请人充足的时间消化教材,并且安排合适的时间由考试认证管理办公室师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试讲评审。申请人对所选模块进行2小时的试讲,成绩合格者聘任为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主讲师资。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认证管理办公室对于所有授权师资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师资授课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授课地点、授课时间。
第十二条 师资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的各项管理办法,自觉维护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的声誉。
第十三条 师资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授权模块)开展授课工作。
第十四条 师资根据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和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 师资应参加由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专家举办的专题培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师资出现以下情形,认证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授权师资的资格并在网站上公示:
1.严重违反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的管理规定,私自开展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授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管理办公室派遣的;
2.不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审定的讲义授课或未按要求审定讲义,情节严重的;
3.一年内累计3次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培训效果汇总表》综合得分不及格的;
4.进行虚假宣传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严重损害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声誉的。
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师资应按照有偿原则完成授课任务,并由认证管理办公室与师资商定师资报酬标准。详见《《授课师资授课实施管理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资授课管理》(详见教学管理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认证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考评认证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